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关于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1 信息来源:嘉兴市科技局
嘉政办发(20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关于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嘉兴市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1]0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现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软件高新技术企业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及其应用技术产品;
(三)新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高新精细化工及新医药产品;
(七)环保新技术及其产品;
(八)海洋工程及其产品;
(九)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十)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国家、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从事上述范围内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性经营企业除外。
2、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负责人科技意识强,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的引进、培养,是熟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管理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4、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确保"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他条件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人员总数的8%以上。
2、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3、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4、有良好的企业经营效益,企业销售额在6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在15%以上。
(二)市软件高新技术企业
1、已通过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10人以上)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
3、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8%以上。
5、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在150万元以上。
6、有良好的企业经营效益,企业销售利税率在20%以上。
(三)市软件高新技术企业(预认定)
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相关产品经营的企业,符合市软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3、4条,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高新技术企业(含预认定)(简称高新企业)认定办法
(一)市高新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市高新企业的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一般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认定一次。
(三)建立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高新企业认定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成员单位由市科技局、市经贸委等组成。
(四)市高新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嘉兴市高新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附产品鉴定、评审证书和企业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财税和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
2、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由二分之一以上参加会议的成员投票同意,通过认定审查。
3、通过认定审查的高新企业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在嘉兴科技网www.zk21.com上),公示期限为10天。
4、公示期满,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市科技局、市经贸委联合发文公布,授予"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由嘉兴市人民政府颁发铜牌和证书。
五、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市高新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铜牌和证书。
(二)市高新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7月底和 1月底前将其生产、经营情况的半年度和年度报表报送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报表核实汇总后转报市科技局。
(三)已认定的市高新企业涉及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市高新企业称号的,视情况给予保留或重新申请认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企业称号的,由市科技局取消高新企业称号,收回铜牌和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报。
六、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市高新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其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